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利用4年时间全面查清农用地土壤质量家底。《通知》明确了普查总体要求、对象与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
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性状普查,包括有机质、酸碱度、养分情况以及颜色、质地等物理、化学性状;类型普查,包括不同成土母质、不同气候条件、不同地形地貌、不同利用状况下土壤类型的核实与补充完善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灌排设施情况、植物生长情况、种植制度等基础信息,以及肥料、农药、农膜等投入品使用情况。
普查时间为2022—2025年。2022年完成普查技术、规范、物资等准备,开展全国性试点;2023—2024年全面铺开普查,并形成阶段性成果;2025年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成果汇总、验收与总结,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通知》指出,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壤普查。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保障。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文件中,对土壤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以及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详查计划检测项目
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
土壤无机污染物
土壤有机污染物
土壤理化性质
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
地下水无机污染物
地下水有机污染物
检测方法说明:
ICP-MS 等离子体质谱、ICP-AES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GAAS石墨炉原子吸收、FAAS火焰原子吸收、 AFS 原子荧光、GC-FID 气相色谱火焰光度、GC-MSD气相色谱质谱、HRGC-HRMS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基本要求
无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
(包括土壤理化性质)
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
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
2024-12-23
2024-12-19
2024-12-16
2024-12-12
2024-12-09
2024-12-05
2024-12-02
2024-11-28
2024-11-25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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