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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管理

更新日期:2023-06-16 11:17:58 浏览次数450 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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